第一条 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是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的一个分团,是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由徐汇区教育局组建、南洋模范中学管理的一支中学生交响乐团。
第二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是中学生课余文艺团体,在接受日常文化知识和思想素质教育的同时,利用课余在校内外开展交响乐训练和演出活动,在国内外开展青少年艺术交流,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格素养,发展艺术特长,培养艺术人才。
第三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按照“树一流团风、创一流水准、建一流团队”的办团目标,聘请著名指挥家任艺术总监和首席指挥,聘请音乐学院专业教师和交响乐团资深演奏员任弦乐、管乐和打击乐的辅导老师,定期开展辅导和排练活动,并对团员执行定期的专业考核制度。
第四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按专业乐团常规建制配置,按照上海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办法向全市招生,并聘请专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考试,择优录取思想品行端正、学业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有所需交响乐乐器演奏特长、自愿报名并愿意积极参加训练和演出的学生。
第五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团员必须自觉遵守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和南洋模范中学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交响乐团的章程、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和乐团的声誉,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艺和公益活动,成为推动学校课余艺术活动开展的骨干。
第六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团员必须认真进行文化学习、专业训练和排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不擅自缺席,爱护训练场地和公共财物,妥善保管乐器乐谱和演出服装,虚心服从乐团老师安排,坚持每天扎实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演奏水准,努力为乐团争得荣誉。
第七条 凡文化学习努力、专业训练刻苦、演奏认真、比赛成绩显著、表现良好的团员,按期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凡文化学习不努力、专业训练和演出活动不能认真坚持参加、专业水准不能符合乐团演奏要求、思想品行不良的团员,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评选优秀团员资格,直至劝其离团。
第八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参加市级以上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演出活动,均以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南洋模范中学交响乐团名义参加。
第九条 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活动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逐年下拨,主要用于器材设备和演出服装的购置维护,有特殊需要时则临时申拨,经费使用情况,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徐汇区教育局监督。
第十条 本章程根据《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章程》(沪艺教委[2004]3号)制订,未及事宜由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学生交响乐团团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
南洋模范中学交响乐团
二ΟΟ五年一月